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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廉政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廉政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化对廉政建设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全面提升廉政建设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教党〔2014〕38号)、《山东省教育系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意见》(鲁教监发 〔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是指学校管理部门和单位中人、财、物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的工作部位;关键环节是指在重点领域工作程序中存在廉政风险的环节。
    第三条  在各部门各单位深入排查基础上,结合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实际,确定廉政建设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工作需要,学校将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及其责任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整、补充与完善。 
    第四条  监督管理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源头治理、注重预防。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关口前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 
(二)坚持依纪依法、惩防并举。坚决维护党纪政纪的权威性,维护上级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监督与惩处并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面对反腐倡廉建设新的形势和任务,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开展相关工作研究探索,努力把握新规律,解决新问题,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要牵头抓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要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单位找准廉政风险点,监督管理分管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检查。 要对各责任部门和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按要求对责任部门和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学校合理设置廉政建设重点领域有关岗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及轮岗交流制度等。
    第十条  学校各责任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建设。主要工作包括梳理岗位职责,明晰权力清单和权力行使相关依据,按照权力清单查找廉政风险隐患,制定防控措施,完善分权、控权的有效监督制约办法,建立健全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责任部门、单位权力清单应包括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的权力,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定赋予的权力,以及本部门、单位内部事务管理职权等。应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廉政要求、工作职责、工作标准,编制权力清单目录,明确职权名称和内容,规范业务流程,编制业务工作流程图,明确各项业务工作办理程序、期限和监督方式等。
    第十二条  各责任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制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相关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开展自我监督检查和反腐倡廉教育,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班子成员承担分管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责任,按照工作分工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进行实时监督。
                       第三章  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梳理查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划分廉政风险等级,健全相关制度,明确监督事项,细化检查内容,开展前期预警、事中监控和后期考评。
    第十四条  根据权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高”、“中”、“低”三个等级对有关重点领域划分廉政风险等级。高风险领域、环节由学校组织各责任部门、单位排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党委审定;中等风险领域、环节和低风险领域、环节由各责任部门、单位排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按照“一岗双责”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高风险领域、环节,由责任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监督。
中等风险领域、环节,由责任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管理,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
低风险领域、环节,由责任部门、单位的内设科室或岗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管理,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实行自我监督与外在监督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责任部门、单位进行集中检查或抽查。
    第十七条  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常态的自我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自我监督意识,加强过程监控,完善预防监督机制。每年要从廉政措施落实情况、责任人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工作薄弱环节及整改措施等方面,对工作整体情况进行自查,按要求填报《廉政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自查表》。
                      第四章  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责任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的检查考核,一般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开展。必要时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考核工作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组织考核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学校考核组填写《廉政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表》,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有关情况。
对考核中发现问题的责任部门和单位,由学校考核组下达整改通知;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跟踪回访进行监管,促其整改。
责任部门和单位根据自查情况和学校考评结果,纠正存在的问题,修正廉政风险防控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完善防控措施。 
    第二十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廉政建设和自查自纠工作,出现问题隐瞒不报,或对已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责任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职责范围和权限,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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