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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纪委关于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制度的规定

中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纪委关于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纪委针对全校各部门、单位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以及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或者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了解、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做到早警戒、勤提醒、常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有针对性的运用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把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作为日常监督的抓手,把功夫下在平时,用纪律的“尺子”规范绝大多数党员干部。
    第四条 约谈由纪委(监察处)组织实施。学校纪检监察干部、纪委委员和其他单位、部门负责人为约谈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党员干部为约谈对象。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谈话人应当不少于2人。
    第五条 约谈包括以下3种类型:
   (一)一般性约谈。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部门、单位以下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指示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情况;约谈对象及所在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约谈对象及所在部门、单位解决师生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等。
   (二)提示性约谈。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贯彻执行学校党委重要决策部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等方面不够得力的;或者在遵守党纪、政纪等方面有其他需要提醒、改进之处的,进行提示性约谈。
   (三)警示性约谈。发现党员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规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在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或者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因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进行警示性约谈。 
    第六条 约谈工作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纪委研究确定约谈主题和对象。
   (二)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约谈时,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约谈对象需要注意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认真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要求等。
    第七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填写《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情况登记表》(见附件),由纪委留存备查。如有需要说明或进行整改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当在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说明材料或整改措施报纪委。对需要由约谈对象所在部门、单位整改的问题,向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
    第八条 约谈应当在纪委谈话室进行。
    第九条 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时,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告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部门或单位予以澄清。
    第十条 纪委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确实存在违纪违规问题,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二)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按照谈话要求,实事求是的陈述问题,不能夸大事实,也不能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对谈话内容保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情况登记表

 

中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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